老師您好想詢問關於遲到的問題,平常上下班時間為8點~17點,到公司打卡時間為 8點30分 又幾秒(尚未到8:31),公司規定遲到最小請假單位最低就是要請補休2小時,想詢問老師,這樣的計算方式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略以: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二、另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6月30日台勞動二字第34335          號函釋: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            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            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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