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復查勞動部108年04月29日勞職授字第1080201774號公告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第二版)之參、名詞定義:二、夜間工作:指工作時間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綜上,所詢夜間工作時間為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二、按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勞資雙方如約定採時薪制,如公司有發給            月薪制員工夜間津貼,則時薪制之夜間津貼可議定按其夜間工作時間,依            比例計給。
 
【勞健保投保實務操作與保費調節】、【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基礎入門--工資、工時計算實務操作】、【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從法院、個案及實務解析】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