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請問若員工因傷已請完30天病假.14天事假.7天特休等,之後去住院開刀,出院說要休養無法上班,這樣是可以請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的因傷病假嗎?再請問不得超過一年的計算是從出院後的那天開始計算一年嗎?如若跨年的話又該如何計算呢?這樣公司可以拒絕嗎?或請員工申請留職停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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