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員的要求之行政裁量權,係典型的依法行政作為及要求。
建議所詢工會出具書面同意函乙節,勞檢認定一定要工會出具之書面提到同意公司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作時間,其適法性當無疑義。
至於如何處理可朝以下方向著手,因二週變形適用全行業,且公司既經工會表示同意依據金管會訂定銀行休假日期表。,即可類推同意適用八週變形。
接著勞動部改制前勞委會曾函釋事業單位只要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亦即事業單位上班採見紅就休,即適用八週變形工作時間,而金管會公佈銀行業出勤時間係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故即經工會同意即應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最後四週變形,公司並未施行,故無經工會同會適用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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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