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應徵一家專門辦無一定雇主勞健保的工會.但是工會只有2人+加上我只有3人.而我只是長期雇用每天上班時間只有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只工作4小時.他們要讓我簽一份合約.裡面備註 :只有薪資.無保健勞保.也無特休假.請問這樣雇主有違法嗎?如果簽名下去是否一年之後無法有特休假
部分工時者一樣有特休,雇主未給付特休即屬違法。至於雇用人數不滿5人,雇主無加保義務,但如已有加保事實,即應替新進員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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