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且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所提是否可在A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去B公司上班及在B公司三年後合約終止,又無法轉成正職人員,想在A公司申請復職乙節?參照上開法令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立法意旨及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最長期間1年,恐有所牴觸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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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