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勞動合同法》97年1月1日起施行,簽訂合同時間點問題1、是否需於97/1/1與所有在職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否將會產生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2、員工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除不得任用外,還有何種方法得以續用,又不會造成違反法令的風險問題?3、因應新實施之勞動合同法之員工手冊修訂尚未完成,應如何防止員工爭議之風險?
關於大陸《勞動合同法》97年1月1日起施行,簽訂合同時間點問題
1、需於97/1/1起一個月內與所有在職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超出一個月仍未簽合同的話,會有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2、員工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可與在終止後重新聘用,仍然要簽書面合同。
3、員工手冊修訂尚未完成,會有尚未公示的程序上的法律風險。應盡速完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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