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最近在看大陸的法令常被幾個名詞所擾,
問題一: 勞工、職工、勞動者,是指同一種人嗎?還是有分成真正出做『工』與『文職』人員?
問題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一般在大陸的台商算是『企業』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呢?
問題三: 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是指勞工月平均工1000元、年資2年,經濟補償應發給1000元3倍2年=6000元 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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