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大陸在2008年1月1日要實施帶薪休假,但是在地方上已有這個相關法令了,例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一、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休假時間按連 續工齡計算:連續工齡滿一年未滿五年者五天; 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七 天; 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十天; 滿二十年以上者十四天。
這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兩者互有重疊,我們公司在廣東省的深圳與東莞,現在上下都不清楚是要以何為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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