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關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普通傷病期間扣除嗎?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台76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有解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普通傷病期間扣除,但有看到其他資料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第2條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事由中並無此項規定,所以是否真的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還有其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嗎?麻煩老師有空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台76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有解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普通傷病期間扣除,依然有效。原則上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項目是不列入「工資」,不是工資,當然就不是「平均工資」,原則上3節節金與年終獎金等,是「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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