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日前在勞動場所跌倒,右大腿骨折,住院開刀,出院診斷證明寫宜休養三個月。返家休養期間(約返家半個月左右),因起床上廁所行動不便,再次跌倒導致另一支左大腿骨折,需再次住院開刀。請問,再次住院算職災?屬於勞動基準法同一事故?住院費用及聘僱看護費用及相關費用,公司須負擔嗎?之前於勞動場所跌倒,醫生診斷證明寫宜休養三個月,若因第二次跌倒導致休養期間延長,雇主仍需支付延長期間的薪資補償嗎?若因此判定失能,雇主須依職災失能補償嗎?
1.員工日前在勞動場所跌倒,右大腿骨折,住院開刀,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      害,公司應負補償責任。 2.公司若有過失,始有民法賠償責任。 3.再次住院仍算職災,屬於勞動基準法同一事故,因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4.看護費用屬於賠償項目,仍應視公司是否有過失。 5.仍應有原領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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