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主旨事項1.請問勞工如何自保?2.請問若勞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有無期限問題(30日內?)?3.若公司近日有補足(目前已欠繳6個月),勞工能否再補足後行使上述「2」之權利?麻煩/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必須在知悉雇主有違反之事實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方得主張資遣費之請求。所以30日之計算是以你知道雇主違反事實起算,至於雇主補正約定之自提款項,違法之事實已經存在,重點是是否有致勞工損害之虞,如損害仍有可能(最近退休金有利益分配之情事,如補正之時間造成計算分配利益之減少,是有造成損害之虞),我認為勞工仍有資遣費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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