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公司有員工因病需請休約一個月的病假(已開立長庚醫院的醫師證明),公司可否有立場拒絕?若該員請求留職停薪,公司可否拒絕?或是可否要求該員自動離職?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員工一年內(未住院)病假有三十天,住院與未住院之傷病假合計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如員工能證明其確有生病,雇主不應拒絕,至於超過三十天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仍得請病假一年,如仍未痊癒,如勞工提出留職停薪之請求,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同意或不同意(第五條),如雇主不同意留職停薪,依法應依勞基法十一條資遣,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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