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函釋 ●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病假連續申請超過30天,遇上國定假日的計算則有所不同。 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指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期間,如該期間遇上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我想詢問的事情 1.連續病假是否會把30天有薪病假為基礎做計算? 2.兩次連續病假(有中斷),是否前30天依然會扣除六日及國定假日?
遇到事件是,員工1~4月陸陸續續請了19.5天(有薪病假),理當還有10.5天有薪病假,5/2~8/31員工請了連續病假,那病假算法是10.5天有薪病假算完之後就需要包含六日和國定假日?或是獨立計算30天後才開始包含?
下一次連續病假是若在11月開始請到12月底連續病假,是如何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