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刊載,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2年延長為5年,其和就業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相同嗎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 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關來函所詢:「報紙刊載    勞工保險給付2年延 長為主5年其和就業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相同嗎﹖」乙節。按法律修正在未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並無產生效力之疑義?也就是說,仍應適用現行條文之規定。 至於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分屬二個不同的法律,其立法目的與條文規定均不相 同,二個法律的請求權時效亦無關連,有關請求權2年延長為5年,需分別修正勞工保險 條例第30條與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後第3天起 施行,才生效力。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