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契約終止因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導致勞工無法休假的日數應發給未休假工資。
2.強制退休發動權是雇主,勞工如因此無法修完所有的休假,雇主自然應於勞資雙方契約因退休而終止時加發未休假工資,但是該項給付因發生在契約終止後才結算,所以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3.案內所提勞保勞給付與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係基於兩個不同的法律而來,僅是勞工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時必須有退休的事實,因此會有關聯,然而不影響前開有關應休未休期間工資之計算。
4.本案勞工已領取不休假工資,僅因為了多領老年給付,而希望工資往後申報退休日期,對勞工當然有利,如果公司要幫勞工這個忙,則必須確定退休日期往後延,是否會影響公司依勞基法發給的退休金數額,如果公司支出增加,勞工是否願意以和解的方式同意不請領增加的退休金呢?(休假期間工資照給,所以該名勞工不休假津貼可主張是該休假期間的工資,且發生在退休前,所以應納入退休金基數的計算,另外退休日期往後延,是否會影響退休金基數計算,也請一併考量) 以上說明,請 參考。
黃馨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