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雇主不得強制。員工以家庭照顧為由,當然屬其他正當事由,雇主不得據以作為解僱事由。
至於拒絕出差,當然屬違反勞動契約之忠誠義務,惟如因家庭照顧而不能出差,頂多屬不能勝任工作,尚不至於有情節重大之情形。
前面所言,員工都必須有照顧家庭之事實,如無該項事實,經雇主查證,或員工無法提出證明,其違反勞動契約的情節方有重大的可能,如經常欺瞞雇主必須照顧家庭,但卻無此事實,情節重大較為明確。
建議對無法加班或出差之員工,如無法查證其是否有照顧家庭之實情,可先行加之調動至不必加班及出差之職位,當事人如拒絕雇主正當之調動,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的情況即出現。
不過雇主必須先確認其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至於該五原則如何理解與運用,如有上過勞動法認證班可參考我的講義。
張中興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