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公司有一位高階主管(該職務有相關人事)因與被另一部門的主管罵(罵的挺兇,約持續三天),結果被罵的主管以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解釋,希望自己可以領到一筆離職金,但後來上層不同意,結果該主管至勞工局提告,勞工局發函要我們進行勞資爭議委員會,請問我們該如何抗告呢?
1. 勞資爭議協調會(或調解會)一定要參加。
2. 勞工引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來資遣雇主,並要求資遣費,舉證責任在勞工。
3 . 如果協調不成,勞工必須赴法院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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