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女員工產後需餵食母乳照顧小孩為由無法配合工作安排出國,此工作為她的工作職責之一,且已給她時間緩衝,仍告訴公司無法配合,公司無其他職務可安排,消極抵抗又不願自請離職,建議她留職停職又不願意,且三天無故曠職,她至勞工局申訴公司不給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可構成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但又不致於情節重大,此種行徑用資遣方式又要發資遣費真的不合理,請問老師我們如何舉證,因為下星期要至協調會,才能勝訴。謝謝!
如果雇主對女性員工因哺乳需要,無法出差,雇主以證明無其他工作可資調動且已提供相當輔助,員工皆不能配合,應屬不能勝任工作,尚不足情節重大,除非你能證明所謂消極抵抗,係屬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合理指揮。
另你說他已三天無故不到勤,如屬連續,雇主當可以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6款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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