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1字第1110140177號函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勞動條件基準,第三項、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第(四)款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二、所詢週也不固定,要如何計算一節?可參考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項、第(三)款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亦即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工作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據參考上述計算方式按實際工作時數比例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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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