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請參照,自114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
二、至於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以及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之事病假扣薪是用勞資雙方約定工資,亦即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不含加班費)。
三、爰此,勞工請事病假扣薪既不是採最低工資計算,也不是依據投保最新的月投保薪資(含加班費一起納保)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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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