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的公司以往是做8小時的三班制,今年年初改為12小時制的(一日實際工時10小時),這樣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日數,例如勞基法規定工作五年有15天特休,但是公司以一日特休為8小時為基準去算,這樣變成只能休12天特休了 這樣是符合勞基法規定嗎?公司不該跟著改變以目前的實際上班日數去算嗎?
原正常工作時間為1日8小時,因變形工時(2或4週變形)改為1日正常工時10小時,如為月計薪,員工請假仍以8小時計1日,非以10小時計1日,如為時薪就沒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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