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是否合法:甲方得視本身營運狀況及乙方工作績效表現,另發給三節、久任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非屬工作報酬之福利、勉勵給與。因此項給與並非乙方之經常性工資,故甲方有權做適當之調整,且本項給與不納入計算勞動法令之法定給付、勞健保投保薪資計算或退休金個人帳戶提撥工資基準內,相關給付作業標準依「節慶獎金發放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如果你上過進階班,在上課中我曾提及,給付報酬是否屬恩給,不是用約定,而是視其給付之目的。如以公司盈餘發放節金,無論員工對該項盈餘之貢獻(直接且可計算方屬關)即屬恩給,非屬工資。
你所說乙方工作績效表現,是否可連接至盈餘產生之比例,如果可以以個人為單位計算出金額即屬工資,如果不是,僅是說說而已,就不是。
另給付金額,應不能超出工資所得,不然會引人懷疑,給付內容不符社會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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