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貴公司如實施二週八十四小時工時制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另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應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為例假,再,原本工時制為每二週九十六小時,縮短為八十四小時後,其減 少之十二小時為休息時間,相當於每二週增加一點五日之休息日,合計全年增加休息日三十九天,總計勞工之例 假、國定假日及休息日全年共一一○日(不含特別休假)貴公司實施月休四天輪班制,可依前述說明判斷是否適法。
2答:工時算法請依勞基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辦理,依法,工時是以每二週為計算單位,而非以月為計算單位。
3答:同上。
4答:如果貴公司工時制合法,且應給予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足夠的話,則實施輪班制人員之休假日因已排休而調移,故 當日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謝謝!!
簡文成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