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敝公司有一員工,去年發生職業災害,其到職日為83年,並於94年選舉新制,今年因傷口為截肢,無法回到廠內續續任職,故提出退休申請,其舊制年資為12年,新制年資為4年,請問,其退休金如何計算?是否增給20%的退休金才合理?謝謝您的協助
1. 舊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12年共24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應以其實際離職前6個月計算,但扣除職災不能工作期間,因此這名勞工如果從發生職災到現在都沒有回來工作,則應該用職災發生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舊制退休基數,而非以職災期間工資補償數額計算)
2. 如果勞工是因為職業災害原因,強制退休,舊制部份年資所計算出來的退休金額就要加給2成。
3. 新制的退休年資,雇主不用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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