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本公司員工因個人因素脊椎開刀,住院數天後醫師建議需長期修養,員工希引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於30天有薪病假、事假、特休請完時,繼續申請無薪病假約三~四個月。請問公司是否可主張該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會與員工引述條款衝突嗎?另員工因脊椎受傷,不適久站及久坐,復職後無法再駕駛堆高機,公司需另安排其他工作,若無合適工作,公司是否要依資遣方式處理?所以員工因病(非職災)無法工作,公司最後一定要以資遣方式處理嗎?
員工如普通傷病是可於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皆使用完畢後,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如果同意即達成合意。
員工如因傷病而無法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雇主得調動至其他工作,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排,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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