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來信之陳述:公司有定期契約工之員工,定期契約工和不定期契約員工之勞基法勞動條件皆相同,則定期契約請婚假、產假、喪假,公傷假及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之規定,應無二致,故均需照給。
二、 至於定期契約工契約屆滿勞動契約即終止,何來特休工資,莫非定期契約工於定期契約屆滿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而變成不定期契約,且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才會有特別休假,以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而折算工資等問題。
三、 有關定期契約工之薪資為給日薪方式,有來工作才給薪乙節,除非是無一定雇主之臨時工作者,如為公司之定期契約工,以日計薪只是薪資之給與方式,其他勞動條件並不會因此而變更,故所詢有來工作才給薪,總薪資少於最低基本工資,於法均有違誤。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