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1.如果公司有明白指出多出來的兩個月是端午節節金、中秋節節金跟年終獎金就不是工資。根發放時點無關,重點是勞資雙方要清楚的知道這兩個月是年節獎金,不屬工資。
2.要看標準是什麼,如果仍然是以工作的產出、工作的時間、職務或專業為計算基準,則容易被認定是工資,反之則屬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款的非經常性給予。
《問題二》
1.應該在契約明定,至少保證有一定的三節獎金,惟如公司當年度另有盈餘彈性加發年終獎金,這樣就不是工資。
《問題三》
1.這個做法很奇怪,何謂工作表現得好是個重點,工資非工資應該持平的去判斷,並且回歸公司發放各項報酬的本意,建議不要為了規避法令而巧立名目,以免未來有更多的爭議。
《問題四》
1.合法的權利當然可以直接跟工資反應跟溝通,勞委會的網站都關於業績獎金的解釋令可以拿給公司參考。凡事都有風險,野就是老闆會不會因此對你有不好的印象或對待,這也是為什麼勞工常常會選擇有保就好,反正到了請領給付的時候,因為老闆以多報少造成的損失,公司要負賠償責任,當然這部份要打官司。
 
黃馨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