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48.4.40 請教老師:勞保退休請領延後至65歲, 公司規則中退休部份需要一致嗎?
依97.07.17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4項之規定: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故現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齡並未改變;故所詢問題是否為97.05.14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提高為65歲,則公司規則中退休部份需要一致嗎?若是,茲答覆如下:依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之報備或准予核備後擬變更規定再行報備之事宜,均屬事業單位之義務;因此,如貴公司之工作規則就退休部份已有明文規定,則法令已經變更,工作規則之規定最好亦能配合修正,俾與時俱進;至於需否向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報備,係屬事業單位之義務,惟不論報備與否,公司均需依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則屬必然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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