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老師您好:以下問題煩請老師回答,謝謝!! 1、本公司有一員工於95年6月13日因工地受傷,本公司以職災處理,二年都休養且薪資公司也全額給付,於二年屆滿時員工至醫院診斷提出殘廢診斷書上註明終身僅可從事輕便工作,本公司安排回總公司做行政的事務但該員工不願意並於97年6月13-97年7月31日排滿特休假、公傷假、病假,之後再要求公司先資遣以方便出去找工作,資遣通報後又告訴公司要補償40個月的職災補償,請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該員工已自行領到殘障手冊。 2.員工留職停薪後復職其年資該重新計算或依新進員工處理,是否有相關的解釋令或法條規定。 以上二個問題請老師代為解答,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