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師您好:感謝老師撥冗回覆~有關上次申請長期病假及資遣疑義:員工因個人因素脊椎開刀...之問題:一.員工不願申請留職停薪,希引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繼續申請無薪病假。公司是否可主張該員工申請留職停薪而不會與員工引述條款衝突?二.員工因病(非職災)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公司如無其他合適工作可安排,最後一定要以資遣方式處理嗎?如確定,那是否又有故意不任新職取得資遣費或要求減輕工作量(剩半個人力)之問題產生,有其他方式處理嗎?
1. 普通傷病的無薪休假跟留職停薪的效果都一樣,不用給工資。勞工本來就有權力引用勞工請假,公司如果要用留職停薪,要與勞工協商清楚,避免爭議。2. 勞工普通傷病致無法勝任工作,通常是用資遣,非懲戒解雇。另外,勞工無薪休假也有時間的限制,通常勞工太久沒有薪水自己也會辭職。就算用留職停薪的方式,未來他還是有權利要求復職,雇主一樣有安置工作的壓力,除非勞工接受勸退,否則雇主宜以資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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