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長期病假及資遣疑義:員工因個人因素脊椎開刀之問題:一.員工不願申請留職停薪,希引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繼續申請無薪病假。公司是否可主張該員工申請留職停薪而不會與員工引述條款衝突?二.員工因病(非職災)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公司如無其他合適工作可安排,最後一定要以資遣方式處理嗎?如確定,那是否又有故意不任新職取得資遣費或要求減輕工作量(剩半個人力)之問題產生,有其他方式處理嗎?
30天以上之病假,雇主不必付薪水,其實與留職停薪差不多,只是年資的問題,如果員工依請假規則主張權利,雇主不得變更留職停薪。
第2問,能否勝任工作是由雇主認定,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雇主可依勞基法11條第5款以不能勝任解僱。至於雇主在分派工作上對於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員工的說詞僅供參考,判定的標準及結果仍是由雇主決定,如果員工不服,他必須自行循法律的救濟途徑,雇主是否要付資遣費,端視員工的理由是否正當及雇主是否有濫用其判斷的權利(依據調動5原則,可參考認證班勞動契約擬定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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