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公司的業務人員獎金制度有談到:連續三個月或不連續四個月未達責任額度須自動請辭這件事我一直困擾著, 因為公司的用意就是不想付資遣費所以我想那麼就改成"連續三個月或不連續四個月未達責任額度則停職停薪三個月並填寫工作改善單"如果這麼做應該比請對方自動請辭來的和緩一些且可以達到同樣效果這樣可以嗎?2.我們公司會徵短期約聘人員, 採時薪制勞動契約內說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年後的年資應合併計算這個對於我們所雇用的時薪人員而言,有什麼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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