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今年年初時,為整批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薪資調整,之後接到勞保局來電說因為整批調整的原故,要做例行性的抽查,要求提供某位員工的薪資明細供核對。被抽查的員工是本公司的直接人員,薪資結構中有加班費,因此每個月的薪資會因加班費多寡而有所不同。公司一年做二次調整,薪調的月投保薪資是依據勞基法對平均薪資的定義,以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投保薪資。對於勞保局的要求,公司後來提供了該員的薪資明細,但沒多久就收到勞保局的判決文,指公司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並要求罰鍰。即使提了訴願也無效。附上與勞保局往來的公文如附件(檔名為法院。想請問老師是否能有什麼方法可以免除這次的處罰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