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1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爰此,所詢,如果在領勞保退休年金(按所稱恐係指上開老年年金給付)中途身故,遺屬確定可將所有剩餘未領取之退休金全數領回,並無疑義。
   
至於提到國民年金眷屬又有其它年金可領時,眷屬又有其它年金可領時,只能擇一請領乙節?按國民年金法訂於97年10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2條明定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其法令依據、立法宗旨及給付項目與種類均與勞工保險條例不相同,故97年10月1日以後,若眷屬又有其它年金(如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當可據以請領,此與上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1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無涉。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