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黃老師的解答,母親目前確實仍在工作,且工資確實超過43900元,甚至超過許多,但因母親的所加入的工會是理燙髮工會,不像一般行業是有扣繳憑單若工會堅持不願讓母親以原本投保薪資投保(即最高投保薪資)加保,我們應如何處理較好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來函提到令慈目前確實仍在工作,且工資確實超過43900元,甚至超過許多,但因所加入的工會是理燙髮工會,不像一般行業是有扣繳憑單,若工會堅持不願讓其以原本投保薪資投保(即最高投保薪資)加保乙節?問題並不在薪資投保多寡,而在於令慈另有工作,如為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上開條文1至3款之規定於該事業單位加保;而非加保於理燙髮職業工會?若是,則此即為俗稱的假投保,於法容有未恰。這些工會也應很清楚,所以建請先向該工會詢問堅持不願讓母親以原本投保薪資投保之原因。反之,若令慈確實從事理燙髮工作,且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其加保之職業工會即應讓令慈以原本投保薪資投保(即最高投保薪資)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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