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40歲,每月收入超過17280,但扶養未成年子女一人,眷屬補助應為25(子女)?還是50(配偶+子女)?請簡文成老師回答
來信未提及所詢疑義,未讅係勞保遺屬年金給付抑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遺屬第一順位配偶之請領資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第54-2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備註:17,280元。)。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及同條例第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至3款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另依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項第1至4款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來函所詢若配偶40歲,每月收入超過17280,但扶養未成年子女一人,眷屬補助應為25(子女)?還是50(配偶+子女)乙節?可參考上述相關條文內容或再次來信,將樂於為您服務。茲依來函詢問意旨並參考上開勞保及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答覆如下:配偶40歲,則不論收入為何?即不符合請領資格;而扶養未成年子女一人,如養子女未成年且收養關係在六個月以上,則本案眷屬補助對象應為未成年之子女。來信最後提及25(子女),如子女25歲,須為無謀生能力者,才有請領資格,僅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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