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給貴單位請教一問題。如敝公司員工手冊上有條則註明,有加班時,隔天需於10點前將加班單交於負責單位審核加班時數,如有同仁忘填寫加班單,於期限後繳交,或於期限後至負責單位填寫,公司還是需接受遲交的加班單,補算加班費嗎?如不接受是否會有觸犯法則之風險?麻煩請撥空解惑~感謝您~備註:請不要秀出公司名及詢問人姓名。感謝~
有沒有加班是事實,未依規定可予懲戒,如未依規定提出即不計算加班費,應不會影響員工對加班費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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