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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2008/9/19
 
 
Q

 簡老師:

有關勞保年金化中的遺屬年金問題,
1.勞保第63條中提到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未請領勞保年金)其家屬得請領遺屬年金是全額?還是50?
2. 續問題1, 若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 符合可請領一次金者, 未請領即死亡, 家屬是50, 還是全額?
第63條之一的條件有說明清楚, 但第63條未說明是100或50?
但在老師的附件中, 針對問題1, 是付50. 想與老師確認, 謝謝.


 
A  

問題1:全額,計算式:平均月投薪X1.55X年資

問題2:依勞保6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而其於98.01.01前有勞保年資者,其處理方式有:

(一)符合勞保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遺屬年金標準為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之半數

(二)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但應扣除已領年金,且遺屬不受勞保6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至於勞保63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被保險人年資滿15年,且符合第58條第2項(即舊制老年給付)各款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的話,其符合勞保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計算式為:平均月投薪X1.55X年資,如果該被保險人於98.01.01前有勞保年資的話,也可以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而且遺屬條件不受6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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