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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特休問題  2008/9/3
 
 
Q

 請問一下~勞基法中的特休表示,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如果公司實施的方式是(年度特休),例如:到職日是95.5.1,應年度特休結算(95.05.01-95.12.31)在96年度可以給於5天特休,而(96.1.1-96.12.31)這一年的7天是在97年可以休,但如果於97.6.30離職,依照公司年度特休方式,員工可否再向公司要2天的特休?(應實際在公司年資為2年1個月)
目前想要釐清 - 如果公司依照年度特休辦法,這樣員工要回2天的特休,又變成是以到職日去計算,年度特休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及辦法?? 謝謝!

 
A  

95年5月1日受僱,96年4月30日滿一年年資取得7日特休權利,而應於96年5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休假完畢,如未休畢即應結算( &bull76 年 03 月 31 日(76) 台內勞 字第 486744 號
&bull勞工特別休假年度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hellip&hellip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 )而96年5月1日至97年4月30日,員工滿第2年年資取得第2個7天的休假,如果員工在97年6月30日離職,理論上如非出於雇主要求,且經雇主提示,而於離職前皆未請求休假,離職時未休畢之特休,不屬應休未休。至於問題中雇主第1年少給的兩天,理應於96年度結算,不然雇主應給付應休未休之工資。



張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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