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勞基法中的特休表示,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如果公司實施的方式是(年度特休),例如:到職日是95.5.1,應年度特休結算(95.05.01-95.12.31)在96年度可以給於5天特休,而(96.1.1-96.12.31)這一年的7天是在97年可以休,但如果於97.6.30離職,依照公司年度特休方式,員工可否再向公司要2天的特休?(應實際在公司年資為2年1個月) 目前想要釐清 - 如果公司依照年度特休辦法,這樣員工要回2天的特休,又變成是以到職日去計算,年度特休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及辦法??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