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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台中工業區廠商人資伙伴,針對下列問題有不同見解,如下:公司之守衛人員(公司聘用,非委外保全公司),工作時間是:上班12小時,休息12小時, 則薪資該如何計算?
見解一:守衛是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監視性人員,所以可以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假…等,薪資本公司為固定薪資 (已內含加班費)。
見解二:我參照相關條文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守衛是否經勞委會核定公告,而屬勞基法84-1之監視性工作,尚非無疑,故守衛並非84-1適用人員。至於工資,則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作加計例休假日及延時工資即可。
就教於老師,公司自聘守衛,是否為勞委會公告之84-1人員,工資應如何判斷是否合法?
中區第一屆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