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師:有位同仁申請育嬰留停已有四個月, 最近來電向公司表示, 少一份薪資收入生活實在困難又怕回職場有落差, 故希望公司可以接受第五個即回來上班.公司欲批准其申請, 但想請問老師, 依照育嬰留停最少六個月的申請規定(該員申請勞健保繼續投保, 待復職再補交.), 明顯不符合規定, 提早復職對該員會有何權益的影響嗎?公司批准其提早復職應該可以對吧?請老師解答, 謝謝.
依97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同條文第3項規定:「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因此,有關來信提到:「依照育嬰留停最少六個月的申請規定(該員申請勞健保繼續投保, 待復職再補交.),明顯不符合規定」乙節,恐係對法令之誤解;本法所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係針對提出申請而言;至於提前復職則法無明定,屬勞資協商議題。     至於提早復職對該員會有何權益影響乙節?係屬勞工個人之職涯生計考量問題,復職後就恢復原來上班族的工作;最後公司批准其提早復職應該可以對吧乙節? 如上所述,只要勞工申請提前復職,經協商後並回復原職,公司批准其提早復職,於法並無違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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