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一同仁因其懷三胞胎身體不適,公司提前讓其在生產之前先行請產假,因是依據勞基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分娩前後可給予產假八週.而其於8/26分娩,產假請至9/19止,但該同仁反應其無法於9/20後即上班,因為身體仍不適,請問是否可以幫其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但她只要求再休息一個月即可,11/1可上班),若不行,請問老師還可以怎麼處理??謝謝老師,麻煩您了~~
可以事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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