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已休養二年是否還有所謂的公傷假可請?本公司員工於95年6月13日自工地受傷於97年6月12日屆滿二年,二年的薪資全額給付且都沒工作休養二年,該名員工的殘廢診斷書上註明終身僅可從事輕便工作,本公司立即安排至總公司上班但該員工不願意,且自97年6月12日至97年9月30日排滿了病假、特休假、公傷假,再要求公司先行資遣,待公司通報資遣後再要求公司給付40個月職災補償,該員工已自行取得殘廢手冊,請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才適當。
查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收入以維持其正常生活,係以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為要件。所詢貴公司員工自工地受傷已屆滿二年,且取得殘廢手冊,殘廢診斷書上註明終身僅可從事輕便工作,公司也安排至總公司上班,但該員工不願意,該如何處理乙節;此時如公司已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資遣,並給付資遣費,則無須再負擔工資補償責任或給付4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工資補償﹚。 另,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確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貴公司可依同條第3款規定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由貴公司支付費用補償者,並得予以抵充。由於該員工屬部分殘廢,其自可回復工作(依殘廢診斷書上註明要求從事較輕便工作),此時勞雇關係續存,如因舊疾復發,且經醫師證明係同一事故所引起,則仍應給予公傷假,並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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