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老師您好:
敝公司因產業淡、旺季特性,會於農曆過年、中元節前三個月(13週),依當年度市場需求,透過人力派遣公司,聘請「臨時工」(作業員)數十名。或另有一類是聘雇期於一年內,專為營業單位於各大賣場陳列貨品及導購之人員。我們現在所遇到一個問題是,此兩類臨時工,是否能夠規定其不可請(陪)產假?因為就前一類的臨時工而言,如果其欲請(陪)產假,公司其實會直接請派遣公司予以更換人選。但就後一類的臨時工來說,並不適宜這麼做,不過就會衍生一些管理上的麻煩。故有此一問!
另一個問題是,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且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勤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然由於敝公司之全勤獎金設計分為「月全勤」與「年全勤」獎金,雖公司規定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影響月全勤獎金,但是年全勤獎金則會因該年度已發生病假或事假而受影響,所以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變成就會影響到年全勤獎金了。請問這在實務操作上應如何處理較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