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送核備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2. 並非必要。
3. 目的在於讓員工了解公司主要業務、價值、願景,或者了解訂定工作規則的目的。
4. 競業競止的生效要件為:1.是否有必要2.是否給予勞工適當的補償3.時間是否過長(此部分依產業別不同,通常6個月比3年恰當,但仍要跟同業比較)
5. 本公司員工接受贈與,如係發生於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間,不得高過新台幣1000元,且應像公司報備,如屬於公務禮儀、或是長官對部屬的獎勵、慰勞,或於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任何人間之贈與,不在此限,惟超過3000元,仍需完成報備程序。(因為此部份並無強制性的規定,受贈上限請經公司內部討論後決定,僅提供規定之文字及金額參考)
6. 原則上勞動契約期間均有保密義務,至於離職後的保密義務應另行以契約約定,至於期間長短應該依照其所知的秘密性質而定,如屬營業秘密保護法上之秘密,則應可約定較長的時間。
7. 如果是人事保證,最長的效力為3年。
黃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