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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師,您好:保險實務操作問題如下,請撥空指點迷津,非常感謝.我們公司於08/30歇業登記生效,要跟官方申請舊制2退休金領回,以便退給員工,目前得知程序必須公司有依規定給員工資遺費的發放事實才能領回,問題如下所示:(1)若公司資金狀況確實無法依法令規定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歷年所繳2的錢,就真的鎖在國庫永遠無法領出來了?能體會立法主旨在保障勞方權益,但若因此不能將歷年所繳的錢領出來,似乎又不合理,公司就是資金出了問題無法支應日常費用,如何還有能力付這比資遺費,對員工來說,若這2的錢可領回,總也是一筆收入,(2)是否可以跟官方陳述: 員工真的同意不領官方所定資遺費計算金額,只領退回2的部份,(3)公司在97年08月歇業,但局部員工在96年12月就資遺或離職了,申請領回文件中要附解散時勞工前6個月薪水,這些12月就資遺或離職的員是否因前6個月無給付薪資事實,就領不到2退回金額?(4)官方所定資遺費或退休金計算規則為何?(5)在尚未辦妥領回舊回制2金額錢,是否要先通知官方停止2的停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