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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9月初預告一名員工於9/15資遣,但此名員工在8即向其他員工提及他為本公司離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他己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我在此名員工提出勞資糾紛委員會期間己告知他,請他請事假半天,他寫了假單但是未承報老闆(老闆為他的直屬唯一上司),本月薪水我扣了半天的錢,請問是否合於勞基法? 但會議並沒有共識,他在被資遣後向市政府提出勞資糾紛,要拿回我們補貼且未付給他的房租租金(因為他在房屋未租滿一年時向屋主解約並無經過公司同意以致我們損失押金),公司是否有權不付此租金支出? 此員工目前任職我們競爭對手,是否可以任職約定書及保密條款,請求損害賠償?要如何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