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一事請教約聘人員(一年一簽)在契約尚未屆滿前,經錄取為正職人員 但因公司人力精簡原因給予資遣 其前後年資是否須合併計算(轉正職人員有請員工填寫離職單再已新進人員方式聘雇)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約的服務年資應何必計算,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應合併計算,另,一年一簽並不一定是合法之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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