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們公司有三個事業處,一個事業處是賺錢,另外二個事業處虧損,全公司財報仍有盈餘,倘若公司引用勞動基法第十一條之二資遣員工(不單僅虧損事業單位,還包括行政人員)。而員工是否可以財報仍有盈餘之理由對公司提出申訴呢?請解釋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二謝謝
全公司財報仍有盈餘,就不能用第二款虧損為由資遣可以試著運用其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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